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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6.3 | 出厂检验 | ▲(37).企业应按相关标准的要求,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和试验,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,并按规定进行包装和标识。 | 97.企业是否有出厂检验、包装和标识规定。98.出厂检验和试验是否符合标准要求,是否有整机一次交验合格率统计。99.产品包装和标识是否符合GB/T 191国家标准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规定要求。 | o合格o一般不合格 | |
| 6.4 | 型式检验 | (38)按照GB/T 18239 -2000《集成电路(IC)卡读写机通用规范》的要求,IC卡读写机产品定型或连续生产一年以上应进行型式检验。 | 100.企业是否按照标准要求对产品进行了型式检验101.检验产品项目是否齐全,检验结果是否合格。 | o合格o一般不合格o严重不合格o此项不适用 | |
| 6.5 | 定期检验 | (39)按照GB/T 18239 -2000《集成电路(IC)卡读写机通用规范》的要求,IC卡读写机产品定型或连续生产一年以上应进行定期检验。 | 102.企业是否按照标准要求对产品进行了定期检验。103.检验产品项目是否齐全,检验结果是否合格。 | o合格o一般不合格o严重不合格o此项不适用 |
| 序号 | 核查项目 | 核查内容 | 核查要点 | 结论 | 核查记录 |
| 7.1 | 安全生产 | (40).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安全生产制度并实施。企业的生产设施、设备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,车间、库房等地应配备消防器材,易燃、易爆等危险品应进行隔离和防护。 | 104.企业是否制订了安全生产制度。105.危险部位是否有必要的防护措施。106.车间、库房等是否配备了消防器材,消防器材是否在有效期内。107.企业是否对易燃、易爆、有害等危险品进行隔离和防护。 | o合格o一般不合格o严重不合格 |